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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唐永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9-09 11:02:23 浏览: 来源:1法通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9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9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永兵,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某刑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永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永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22日9时30分许,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圩湖小区A6号楼3单元车库内,被告人唐永兵因琐事辱骂被害人张某,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唐永兵打了张某胸口一拳,张某打了唐永兵头部一拳,致张某、唐永兵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唐永兵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永兵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永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和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未出庭证人朱某、于某、李家左的书面证词、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永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永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永兵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永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唐永兵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唐永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永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茆翔

  人民陪审员  金红

  人民陪审员  尹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卜玉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