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自本律接受某高端品牌企业的委托后立即深入查证、整理证据、经调查发现,被告一卢**在某平台上运营的店铺中(店铺名为是企业产品,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及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2020年10月该案在厦门知识产权法院立案。称***品牌代购,掌柜ID;****女装定制)销售与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屏蔽被告一的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侵权产品的交易和服务;
5、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前述第2、3项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 *元。
三、庭审过程
2021年4月9日在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开庭。本次庭审被告并未到庭,全权委托某律师代为处理。庭前法官组织调解,因对方仅同意赔偿1万,差距过大只能开庭。庭审中,被告二答辩在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已经删除、屏蔽被告一的侵权产品链接,终止侵权产品的交易和服务;鉴于被告二在庭前已经履行义务,故此我方当庭撤回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我方主张的观点:
1、原告拥有商标的合法授权。涉案商标产品在市场销售量巨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司造成直接的影响。
2、被告一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侵害公司的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混淆产品的来源,侵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一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律师主张观点:
1、作为个人卖家,并不具有生产的能力,仅通过某平台转卖涉案产品。
2、被告一在收到起诉后,第一时间下架所有的产品。
3、被告个人家庭条件一般,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款。
因被告一侵权事实已经产生,纵使被告律师多次辩驳,但证据证明力度不足,经过1小时半的庭审和被告律师多次协商,因被告一店铺为四颗心级别,16年2月开店至今,取证时店铺共41款衣服款式,总销量152件,衣服均价为800元,考虑到被告一文化水平有限,农村户口,在家务农兼顾网上生意,家庭条件一般。鉴于被告认错态度较好,承诺再不销售*品牌系列产品,不再侵犯商标权,第一时间下架产品关闭店铺,在原同意赔偿1万的基础上调至5万,加上法官也建议双方调解,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庭后签署《调解协议》。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