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的地方政策,鼓励出租人减免经营者的租金。而这样的政策针对的多是企业,若是个人想要减免租金,可以从租房合同入手,根据合同规定,看是否满足合同中规定可减免租金的条件,可以的话,也是可以主张减免租金的。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生纠纷,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第一,如果疫情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比如临街经营商铺,被政府要求不得开门营业,租户可以据此主张减免租金。
第二,如果疫情期间能够使用房屋的,但因为疫情造成收益受损较大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少租金。
第三,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要求遭到隔离,但租户依然住在里面,则减免租金的主张一般不能成立。
另外,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厦门市政府已出台了“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的特殊政策,并鼓励其他业主给予租户适当减免。本减免政策并无其他条件要求。
若合同中没有针对上述情形的约定,对于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相关行业,此时疫情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出租人应当全部或部分减免停业营业期间的租金。但对于政府要求需持续经营的相关行业,不论承租方是否持续经营或者自行停止经营的,出租人均无须减免租金。对于政府仅是采取管控措施、未发布停业禁令的相关行业,虽然承租方可以持续经营,但其持续经营或使用同样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收入锐减,或者租赁的场所正常使用受到较大程度限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出租方可以适当减免租金。另外,对于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住宅房屋,因居住的合同目的不受疫情的影响,出租人无须减免租金。
二、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因疫情无法搬家,责任在承租人吗?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疫情特殊时期,导致您无法按期搬家退房给房东。因此房东并不能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但是现在房屋毕竟还是由承租人占用,因此在占用期间承租人仍然应该继续支付房屋占用费。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的房屋减免政策是不存在的,或者说自己要及时的关注本地政府部门对这个问题所做出的公告。但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普通房屋租赁合同想减租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跟房东协商,而且房东是可以拒绝减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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