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才判离。法院处理家事案件遵循的原则是先调解后判决。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涉及情感关系等诸多因素,需要开展调解以化解矛盾。调解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可以直接调解离婚,一个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施暴者有悔改的表示,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家暴受害人可能考虑种种因素撤诉,给施暴者一次机会。如果调解不成,确实有家暴的证据,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一旦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并不是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唯一要件。判决离婚采取的立场是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家暴这一要件,还需要满足调解无效,才能够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如果发生家暴,受害人应该保存证据,如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妇联救助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
依据婚姻法第32条(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主张另外一方存在家暴行为,法官将根据受害方提交的证据并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对家暴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如果家暴事实确实曾经发生,施暴人仍然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受害人进行言语威胁或暴力恐吓,法官会向受害方释明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单独程序,该程序一般由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继续办理。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通常是法官在判决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特别是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要求,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指引了各级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态度,在实践中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民法典实施后,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上产生的法律效果将不再局限于离婚的要件和过错方损害赔偿,还扩展到了夫妻财产关系,特别是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民法典1087条明确增加了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新原则。家暴施暴方可能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获得较少份额。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