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下列情况时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公民常住户口迁出常住地辖区和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3.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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