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疑惑,更拉进了法律与群众的距离,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深刻含义。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佟某因经营人参产品,向刘某借款四十九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借据》一份。2020年9月刘某与佟某核算完借款本金为408,000元,同年12月21日佟某偿还了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358,000元至今尚未偿还,刘某多次追收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通化县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佟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358,000元及利息。
恪尽为民之责,常怀爱民之心。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来,通化县法院把工作重点聚焦到当事人急难愁盼的司法需求上来,着力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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