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了结多年“心结”。
2015年10月某日,刘某国、刘某华找到吕某,让其在大川建设方管结构的大棚。而后,吕某找了几位工友,历时两月,将方管大棚完工。完工后,刘某国、刘某华以暂时没钱为由,承诺2018年底支付务工费625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约定日期到期后,刘某国、刘某华只给付10000元。2019年初,吕某多次催要剩余务工费52500元,刘某国、刘某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2021年吕某再次向刘某国、刘某华催要务工费,刘某国、刘某华不仅不支付务工费,而且态度强硬。为此,吕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故诉至通化县人民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为刘某国、刘某华建设方管大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吕某按要求完成了方管大棚的建设,刘某国、刘某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判决刘某国、刘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吕某报酬52500元。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通化县人民法院一直秉持着“心系于民,情系于民”的信念,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融入到日常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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