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多次从相邻县、市购买毒品以供吸食,由于经济实力比较差,张某因吸毒已沦为了“无产者”,为了满足自己吸毒的巨大开销,他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2011年秋至2014年5月,共计向8人贩卖毒品20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某)重量计17.4克,非法所得人民币计10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身上和家中依法搜查扣押的称重器、银色锡纸、吸管、打火机、塑料瓶、装有白色晶体的小自封袋等吸毒用品以及甲基苯丙胺计10.2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在该案供述中,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供述,且否认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数量达到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另追缴毒资10200元,上缴国库。
旧中国,我们曾受鸦片的毒害,而被称为“东亚病夫”,使民穷财尽、国势险危。毒品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仅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及良知,严重危害健康,而且使人犯罪,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沾染上毒品的人生,如同置身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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