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差,时代巨变
众所周知,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基本行为规范,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的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新中国成立后,在1955年就开始着手编制民法,后中断。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更加迫切要求完备、健全的民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条文稀少、规范简单,调整范围不周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为填补民法通则的不足,我国又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这些法律连同民法通则一起构成一个较为松散的民法体系。上述民事单行法由于立法时间不同、参与立法的人员不同,彼此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各单行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分散立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不统一。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统一民法典的缺位成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上的一大遗憾。
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高度的函摄性和抽象性。民法总则不是民法通则,总则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法各组成部分的规范,如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此期间、期间的计算等。可以说,此次民法总则的编制标志着一部规模宏大、体系新颖的民法典正在生成,而当年作为权宜之计的简化版民法典——民法通则行将走入历史。
世界上杰出民法典的代表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编纂于工业化时代,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烙印。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和信息化重叠交融的历史时期,这构成了民法总则编制的时代背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又当然构成民法总则编制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以创新理念指导民法总则的编制,民法总则应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我国公民的各项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后,也是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制裁和处罚,那么我国的法律也分为了刑法和民法,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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