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家住通化县的王某一家人向许某借款5750元,拖欠近10年不还,许某遂将王某与王某母亲姚某告上法院。
庭审中,许某称,2011年,王某的父亲(已去世)向自己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此笔借款王某和姚某均知晓,并承诺共同偿还借款。2012年,王某、姚某再次向自己借款750元,并口头承诺3个月后偿还许某借款5,75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姚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一直拖欠至今。
姚某称自己不知道这个事。王某则称,这都是自己父亲经手的事,他不应该偿还这个钱,他听父亲说这笔钱还完了。
根据许某提供的证据,王某父亲向许某借款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2012年,王某、姚某又出具了欠许某750元的欠条,两笔欠款,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现王某父亲已去世,许某要求王某、姚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王某父亲已于2014年偿还了借款本金2,100元。法院判决王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许某借款本金3,650元,其中本金2,900元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