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1、对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前将其作为遗产全部处分,该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2、第三方提供精子人工受精生育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3、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应当保留未成年子女的必要遗产份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甲需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一于被告,未成年子女的份额暂由甲代管。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对妻子的份额的处理无效。人工授精的子女无论是通过来自丈夫精子的夫精人工授精还是来自第三方的供精人工受精,都享有同生子女一样的权利,父母的否认无效。其儿子还未成年,乙应当将其遗产的一定份额给予儿子。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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