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返还给张某惠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岳母与女婿关系。1997年原告与丈夫李某强与女儿李某丽(周某华之妻)有借名买房约定,夫妻二人以李某丽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作为养老及与女儿共住,购房及装修款共计75000元由原告夫妻全额出资。
2011年10月李某强病故,2019年12月李某丽病故。2020年2月1日周某华确认以上主要事实,一些情况周某华以不知情为由进行了备注。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李某丽名下,但该房产由张某惠夫妇出资购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庭审中,周某华辩称不知道“借名买房”一事,购房及装修共花费10万余元,原告夫妻支持约4万元,属于赠与关系,房屋所有权为被告夫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张某惠与丈夫李某强生育女儿李某丽、儿子李某浩,被告周某华系李某丽丈夫。李某强、李某丽先后于2011年11月、2019年12月去世。根据登记,北京市一号房屋,初始登记1999年12月30日,所有权人李某丽,登记原因“房改房购买(含房改部分产权完善)”;2015年8月6日“换证”,所有权人李某丽、周某华;2018年9月3日“所有权补证”,所有权人李某丽、周某华。
关于购买该房屋的资金,张某惠称“购房及装修款由原告夫妻完全出资。”周某华辩称原告夫妇资助4万元。2020年2月1日,张某惠、周某华签订一份《情况说明及确认》,其中有“1997年张某惠、李某强以女儿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为养老及与女儿共住”内容。张某惠根据自己主张的出资情况、李某强退休安置方式、户籍人员信息、共同居住事实及上述“确认”,主张自己是上述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惠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原告张某惠对案涉房屋是借女儿名义购买的主张,未提交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达成合意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未提交二十余年来曾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或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证据,加之被告周某华否认原告夫妻全额出资购房,在主要人员已过世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事后带有明显目的性的所谓“确认书”中有以女儿名义购买房屋的内容,就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原告张某惠请求返还房屋并过户,本质上是基于“借名买房”同时请求确认所有权和实现债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某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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