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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茂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9-09 10:58:01 浏览: 来源:1法通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9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9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福茂,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福茂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作出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刑事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福茂到庭参加了诉讼。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本院再次作出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九月七日作出刑事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8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祝福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灰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汉南区月亮湾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朱家山路至兴城大道路段时,被告人祝福茂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祝福茂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福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接受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祝福茂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车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资格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祝福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祝福茂驾驶的未悬挂号牌两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祝福茂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200元;同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祝福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福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祝福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福茂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祝福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院予以适当调整量刑,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福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