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强强,男,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博兴县。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张赛,女,汉族,1999年5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博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可海,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强、张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强及其辩护人宋宏祥,被告人张赛及其辩护人张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强强伙同张赛到广饶县人民医院病房楼三楼护士站内,秘密窃取李某的8PLUS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70元。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强强伙同张赛到广饶县人民医院家属院3号楼东侧一楼楼梯处,秘密窃取燕某停放在此的粉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3.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强强伙同张赛到广饶县人民医院家属院2号楼3单元楼道内,秘密窃取田某停放在此的藏青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80元。
4.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强强伙同张赛到广饶一中门口西侧,秘密窃取宁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5.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强强伙同张赛到广饶县汽车旅馆胡同内,秘密窃取郭某停放在此的黑色木兰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强强、张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强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赛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赛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强强、张赛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强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强强系坦白,认罪悔罪。
被告人张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物品购买单据上记载的购买人与被害人不一致,对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有异议,不予认可;被告人张赛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涉案物品已归还,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张赛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强强、张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61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广饶县公安局先后接到被害人李某、燕某、田某、宁某、郭某报案。广饶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在广饶县饿了么总部将被告人李强强、张赛抓获。同日,广饶县公安局在博兴县店子镇马庄村李强强家中现场扣押涉案的黑色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9日,广饶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宁某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田某藏青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李某8PLUS苹果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强、张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宁某、田某、燕某、郭某陈述,监控录像,证人刘某、王某1、王某2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发票、收据,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博兴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广饶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李强强、张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强、张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强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强、张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赛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购买单据上记载的购买人与被害人不一致,对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有异议,不予认可”。经审理认为,价格认定目的是确定涉案标的于基准日时的价格,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仅限于价格认定目的,不做他用。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形式要件完备且已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效力能够予以确认。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强、张赛在盗窃过程中虽然分工有所不同,但二人相互配合,均积极参与,不能区分主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广饶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黑色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郭某;
四、责令被告人李强强、张赛退赔被害人燕某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徐 利
人民陪审员 李新江
人民陪审员 赵小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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