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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天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8-20 12:45:38 浏览: 来源:1法通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4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天才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4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天才,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199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天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天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8日23时许,购毒人员丁某与被告人丁天才约好以500元价格购买10颗麻果,并转账300元至被告人丁天才的建设银行账户,剩余200元见面交易再支付。2019年10月9日0时许,在本市硚口区集贤里100号门口,被告人丁天才将装有9颗红色多疑似物的一个塑料包交给丁某的丈夫胡某,收取胡某代丁某给付的余款2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以上红色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88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天才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侦查照片、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丁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丁天才的供述和辩解、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丁天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天才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天才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天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刑罚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天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天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一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彦森

  书记员柏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