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14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玉红,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某店技师,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红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孙玉红在本市朝阳区中服大厦某店内,以帮助衡某(男,23岁,山西省人)女友田某驱邪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孙玉红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玉红为谋私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玉红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孙玉红在北京市朝阳区中服大厦某店内,以帮助被害人衡某(男,23岁,山西省人)女友田某驱邪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孙玉红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玉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衡某陈述,证人田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出具的涉案账户交易明细,退赔材料,谅解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玉红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玉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玉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杨
审判员 崔光同
审判员 商登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重仪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