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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甫、新蔡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20-08-07 11:35:08 浏览: 来源:1法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行终15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永甫,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行终15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永甫,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申保卫,县长。

  上诉人李永甫因诉新蔡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行初5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新蔡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月亮湾街道办事处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新政[2017]30号),决定对月亮湾街道办事处辖区高庄村大高庄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土地及房屋予以征收;同日,公布《新蔡县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东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2017]24号)。李永甫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豫政复决[2018]156-16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新政[2017]30号文件,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7]3263-327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新政[2017]24号文件。另,李永甫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对其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豫政复决[2017]3305-3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2019年11月27日,新蔡县人民政府依据已被撤销的《新蔡县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东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2017]24号)作出新政[2019]75号《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委西李庄村李永鑫等人拆迁安置补偿的决定》,认定李永甫在西李庄有空宅二宗,决定给予其拆迁补偿款114680.4元。李永甫不服该补偿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9]75号《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委西李庄村李永鑫等人拆迁安置补偿的决定》;2.判令新蔡县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1960860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原告、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9]75号《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委西李庄村李永鑫等人拆迁安置补偿的决定》明确载明给予李永甫拆迁补偿款114680.4元,李永甫认为该补偿数额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9]75号安置补偿决定应否予以撤销的问题。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9]75号安置补偿决定载明,依照《新蔡县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东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2017]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永甫拆迁补偿款114680.4元。而新政[2017]24号文件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豫政复决[2017]3263-327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故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2019]75号安置补偿决定已不存在合法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予以撤销。李永甫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新蔡县人民政府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三、关于新蔡县人民政府应否向李永甫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及数额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补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合法行为,而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已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到本案,因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豫政复决[2017]3305-3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且《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月亮湾街道办事处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新政[2017]30号)及《新蔡县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东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2017]24号)均被河南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故本案李永甫要求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的基础已不存在,如李永甫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对其造成损失,可就其损失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填补。李永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新政[2019]75号《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委西李庄村李永鑫等人拆迁安置补偿的决定》;二、驳回李永甫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永甫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虽然《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月亮湾街道办事处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新政[2017]30号)及《新蔡县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东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2017]24号)均被河南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但是新蔡县人民政府并未就此停止对包括李永甫在内的新蔡县月亮湾街道马油坊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即便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豫政复决[2017]3305-3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对李永甫宅基地及房屋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但新蔡县人民政府对李永甫宅基地征收拆迁行为在2018年1月前并未实施,系之后被征收占用的。新蔡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机关也应是法定补偿机关。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向李永甫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196086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永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安置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决定(新蔡县人民政府新政〔2017〕30号)及征收补偿方案(新蔡县人民政府新政〔2017〕24号)两个文件均被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被诉安置补偿决定已不存在合法基础,应当判决撤销。李永甫要求判令新蔡县人民政府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主要认为涉案土地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但即便河南省政府已批准征收涉案土地,因目前征收补偿方案已被撤销,李永甫也未能提供组织实施征地批复的安置补偿标准,故其要求补偿的请求没有依据和基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安置补偿决定,并驳回其要求判令新蔡县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196086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永甫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永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红云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