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刑终262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凤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2019年10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立峰,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褚凤越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辽138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褚凤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褚凤越谎称以能为被害人许某1购买到大连枫丹丽城小区内部低价住房为由,先后以交定金、购房款、买车库等方式,多次骗取许某1钱款总计1289623元,其中被害人许某1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分25次给付被告人褚凤越1072423元、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给付褚凤越37200元、通过现金方式分4次给付被告人褚凤越180000元。被告人褚凤越与被害人许某1在此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生过借贷往来,因二人对借款次数、借款数额表述不一,无法确定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的具体数额。被告人褚凤越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向被害人许某1妻子刘某账户汇入2笔款,共计50000元,被告人褚凤越骗取被害人许某1的购房款共计1239623元。被告人褚凤越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到案。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的被害人许某1陈述,证人杨某、高某1、丛某1、丛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联、存根联、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复印件、大连金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章、行政章、财务章、法人章生产加工单、大连市房地产档案馆关于褚凤越、许某1房产登记信息、被告人褚凤越在邮政储蓄银行大连泉水所账户交易明细、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大连泡崖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许某1妻子刘某银行交易明细及汇款收据,《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褚凤越的供述进行了庭审质证,认定被告人褚凤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褚凤越退赔被害人许某11239623元。
上诉人褚凤越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上诉人褚凤越诈骗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审认定褚凤越诈骗数额不准确,上诉人褚凤越还给许某1二十余万,最后欠许某1107万。一审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期间,上诉人褚凤越谎称以能为被害人许某1购买到大连枫丹丽城小区内部低价住房为由,先后以交定金、购房款、购车库款等方式,多次骗取许某1钱款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89623元,其中被害人许某1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分25次给付上诉人褚凤越1072423元、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给付褚凤越37200元、通过现金方式分4次给付被告人褚凤越180000元。上诉人褚凤越与被害人许某1在此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生过借贷往来,因二人对借款次数、借款数额表述不一,无法确定褚凤越向某泽借款的具体数额。上诉人褚凤越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向被害人许某1妻子刘某账户汇入2笔款共计50000元。综上,上诉人褚凤越骗取被害人许某1的购房款共计1239623元。2019年10月25日,上诉人褚凤越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许某1证实:2010年1-2月春节的时候,我连襟姚恩义找我说他邻居褚凤越能在大连买到住房,还是内部价,问我想要吗,因为我女儿当时就在大连,我和我老伴也准备在大连买一户房子以后搬到大连去住。当时我听姚恩义说褚凤越是做钢材生意的,感觉他挺有实力的,不像是骗人的,我就开始联系褚凤越在大连买房子的事情。2010年4月份左右,褚凤越电话联系说我要买的房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楼盘叫“枫丹丽城泉水小区”,是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牌号是36号楼1单元301室,精装房两室,面积是73.03平米,总房价553567.4元。因为褚凤越说这户房子是金某房地产公司的内部住房,便宜,很抢手,而且公司每个经理只有5个内部指标,他找到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贾某1,从贾某1手里占下一个内部指标,我就跟褚凤越定下了这户房子。2010年5月26日,我凑了5万元钱让我老伴刘某在北票市宝国老铁矿邮政往褚凤越邮政储蓄卡上汇了5万元。后来我又陆续用现金给褚凤越尾号为5979的银行卡汇款4笔共计15万元(6月21日5万;7月9日2万;7月18日3万;8月2日5万)。2010年9月初,褚凤越说房子的事情快办好了,还差30万交完就行了。2010年9月4日我在宝国老邮政给褚凤越尾号5979的邮政银行卡汇款30万元。第二天,我和我老伴刘某一起到大连见的褚凤越。9月6日早上,褚凤越开车拉着我们两口来到大连甘井子区枫丹丽城泉水小区,当时小区房子刚盖完主体,褚凤越就领我去了3楼我要买的这户去看户型。看完房子后,褚凤越让我和我老伴在枫丹丽城小区工地外他的车上签了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接着褚凤越又拉着我们去了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楼下,他自己上楼去给我们开购房的发票,没让我们跟着。过了20分钟,褚凤越回来给了我们一张总金额498216.6元的发票。给完我购房发票后,褚凤越就让我们回家等着交工的消息。2010年9月前后,褚凤越说房价上涨了,为了给金某房地产公司平帐,还要补交购房款,补交的这部分购房款以后公司能返回来。2010年9月13日,我往褚凤越的银行卡上汇款15万元。此后到2011年9月份,褚凤越还是以补交购房款的理由让我补交房款,我分五次往褚凤越的银行卡里汇15万元。我还给褚凤越汇款7万元用于交购房的税款;7月22日交给褚凤越住房保证金21910元;8月12日交物业费8300元;2012年10月31日交取暖费2000元。另外我在2017年4月12日给了褚凤越2万元,在2018年6月13日给了褚凤越7万元,这两笔共计9万元褚凤越说是办枫丹丽城房子的事情,用于贾某1给金某集团的工作人员“小刘”的人情费,这7万元褚凤越还打了收条,后来对方没要这钱,也都让褚凤越转成补交房款了。我们交完购房款之后,在2011年3月份的时候,褚凤越又说枫丹丽城小区里还有便宜的车库卖,面积25平,总价12.5万。2011年3月14日,我在宝国老邮政储蓄给褚凤越尾号5979银行卡汇了8万元。后期在8月15日我又给他汇款4.5万元把剩下的车库款给补交齐了。后来褚凤越又以需要交车库户本款、装车库卷帘门、安装空调、上车库锁、检测费等理由让我分多次多笔给他转款约3万元,汇款时间和具体钱数我都有清单记录。2012年11月份,我老伴就自己去了大连金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核实房子的事情。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看完我的购房合同后,说是假的,随后我就找褚凤越。褚凤越就说当时楼盘还没正式开售,跟我签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都是假的。褚凤越怕我不信,第二天又带着我去了一趟大连金某房地产公司,在公司外褚凤越的车里见到一个高经理,后期我问褚凤越他说高经理叫“高某2”,是大连金某房公司跑业务的副经理。这个“高某2”当时在车上也承认合同和发票是假的,因为房价是占公司内部名额卖的,远低于市场价,所以才用的假合同、假发票。但是“高某2”承诺合同、发票马上就换成正规的,并保证我们2013年入住。等到2013年10月份,我们还没能按期入住,就去找褚凤越,他说原来合同上买的36号楼1单元301室没有了,车库也没有做公建(门市房),原来买车库的12.5万按3倍赔偿算成购房款加到之前的总购房款里直接换一个大面积住房,这个大房子也在枫丹丽城泉水小区里,是第5区47号楼2单元202室,房子总面积130平米,当时没说总房价格。“高某2”还跟我说这130平米的房子有40平米是违建面积,实际办房照交取暖费只按90平米算,所以2017年、2018年我后补交的房款都是给这个大面积房子交的。2018年因为迟迟住不上房子,还没有正规合同和发票我就不想买了,找褚凤越退房钱,褚凤越就始终拖着让我等,到现在褚凤越钱不给退,房子也不给我。我一共给褚凤越转账27笔,其中向褚凤越汇款26笔,共计1142423元,还有1笔是在2016年10月份通过网银上转账给了褚凤越37200元。还有4笔付的现金,其中2018年6月中旬,我在大连分2笔给了褚凤越现金6万元(每次3万元)用于补交房款;2017年3月末给了4万也是补交房款;2018年11月份交1万元物业费。转账和现金全部算上一共给了褚凤越1289623元。褚凤越跟我说崔某是金某房地产公司的人,具体是干什么的他没说。当时褚凤越领我看完房子,是“崔某”自己后开车来到枫丹丽城工地路边拿着合同给我签的字,合同的内容已经事先写好了,我就把我自己的名字签上了,摁的手印。签完合同后,这个叫“崔某”的人就走了,褚凤越拉着我和我老伴去金某公司取发票去了。2016年9月份的时候,我又去枫丹丽城泉水小区第五区47号楼2单元202室这个房子去看,发现这个房子已经住人了。我当时就打电话问褚凤越,他来了后就给高总(高某2)打电话,高某2电话里也说不知道住人的事,高某2又给贾某2(贾某1)打电话,贾说是自己的一个妹妹在房子里住,为了应付自己的调查组,等我们要住就给收拾出来。从那之后我们就一直找褚凤越、高某2催腾房子,但是到现在我房子也没住成,买房子的钱也没退给我。高某2我见过本人,贾某1我没见过,都是和他打的电话。原本我想去大连金某公司跟贾某2等人见面谈,但是褚凤越都不让我去,说我去人家都不能接待。后来我也找过高某2,高某2也说房子是我的,也不让我见贾某2。高某2、贾某1的名字都是褚凤越告诉我的,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名。当时我追的急了,贾某1还给我打过电话解释一下。2018年秋天我找褚凤越要退房款,褚凤越拖着说房子能办下来让我再等等,但是到现在房子也没下来。我是通过亲戚认识的褚凤越,听说他是做钢材生意的,再加上褚凤越挺能说,我就感觉他应该有能力办成内部购房的事。褚凤越的电话是159××××2562,高某2的电话是138××××5756,贾某1的电话是132××××7333。褚凤越有3张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分别是62×××79、62×××22和62×××93,另外2011年9月5日褚凤越让我汇1万元给宋某(卡号:62×××00)说是替他给客户垫付的运费,这1万元后期也上褚凤越顶我补交的房款了。褚凤越管我借过钱,一次还是两次我记不住了,他当时说拉钢筋差点货款,具体借多少我忘记了,借我的钱还了,他通过银行转帐给我妻子刘某的邮政存折转了不是七万就九万,他没用现金偿还过,就给我妻子一笔银行转帐,我记得不是2012年就是2013年,他借的钱用了不长时间就还了。
2.证人杨某证实:我现在是大连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经理,负责枫丹丽城D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3年枫丹丽城D5区刚开盘入住的时候,我就开始担任大连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至今。大连枫丹丽城小区D区是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连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孙某,没更换过其他法定代表人,没有叫祁某的法定代表人。我印象中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叫“贾某3”、“高某2”的副总经理。(出示:GF-2000-0171NO:021137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写有“许某1”名头的发票原件)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纸张不是现在用的,纸张比较老。合同书上的法人“祁某”肯定不是我们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发票这部分我印象中好像比我们以前看过的发票要大,而且发票上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符,大写金额是肆拾玖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零分,而小写是4882166.00。委托代理人“崔某”这个人我也没听说过。我问过大连金某地产现在的财务人员,公司从来没有叫“盛某”的财务人员。合同书和发票上“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真假我确定不了,可以去金某公司调取原始印章。如果合同书上的枫丹丽城B36﹟(1-3-1)是当时的建筑号,那么现在实际的楼号就应该是D5区24号楼1-3-1。D5区24号楼没有73.03平米的住宅,24号楼平均面积最小80平米。D5区47号楼有没有130平米的住宅我不确定。D5区47号楼二层的住宅楼没有违建的住宅。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枫丹丽城小区内有没有内部特价房我们物业公司不清楚。我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查了一下,没有许某1、褚凤越登记购买住宅的记录,购买车库的记录售楼处能查到。枫丹丽城D5区购买车库不需要另外收取安装车库卷帘门、车库门锁、车库检测费及车库户本费。我们枫丹丽城小区卖的都是划线的停车位,没有车库。另外我们枫丹丽城小区的车位也不允许安装卷帘门。我们没有住房保证金这个收费项目,也没听说过。2011年D5区还没有开盘入住,物业公司还没进来,也没收过物业费。我们物业公司按每月1.6元每平米收取物业费,最多就3000元左右的物业费。枫丹丽城D区大约是在2009年开始建的,2013年开始入住的。在建时的建筑号叫A区、B区,但建成完工后命名就改成了D5区、D6区,也是现在的楼牌号。整个D5区、D6区总共约80多栋住宅,都是商品房住宅,没有回迁房。原来的A区就是现在的D6区,原来的B区就是现在的D5区。
3.证人高某1证实:我是从2012年开始在售楼处工作的,现在是大连金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枫丹丽城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负责枫丹丽城售楼处的工作。枫丹丽城一共分D5和D6两个区,开发商是大连金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商是大连金某建筑。枫丹丽城应该是2012年4、5月正式开盘销售的,当时开盘价大约是每平7000-12000元,销售的户型面积最小是50平米,最大是130平米,都是清水毛坯房。枫丹丽城没销售过73.03平精装两室这个户型的住宅。当时在销售枫丹丽城过程中,公司有几栋住宅楼留给内部员工做员工楼了,一共有6栋小高层,如果公司内部员工要买就卖给员工。枫丹丽城内部员工房的政策是2012年正式开盘时就有的政策,一直到现在也有。现有的枫丹丽城基本销售完了,内部房子也没有了。公司内部房可以转卖,公司职工购买完内部房后可以正常转卖,公司不干涉。枫丹丽城内部住宅购房手续与正常销售手续没有区别,都要签购房合同。枫丹丽城小区D5区47号楼、24号楼都不是公司内部住宅楼,是正常的商品楼。(出示:GF-2000-0171NO:021137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写有“许某1”名头的发票原件)这份合同及发票都不是我们公司出的,应该是假的。我们公司正规的买卖合同都是2012年后网签的制式打印合同(每页都有数字码),而这份合同书上什么都没有,上面写的法人:祁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我都没听过,也不认识。我们公司法人就一个,叫孙某。另外我们枫丹丽城是在2012年才开盘的,没有预售过,也不可能在2010年就有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和2011年开出的发票,我们开发票都具体到楼门户号,不会笼统的就写到楼号。合同书和发票上“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应该是假的,我们正常开在合同上和发票上印的是“大连金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大连金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两个印章名字和我们公司名字对不上,而且发票上应该盖发票专用章,不是财务专用章。合同及发票上的“盛某”、“于新”不是我们公司的人,我都不认识。枫丹丽城只有地下停车位销售,没有车库。在枫丹丽城的购房记录都是和房产局联网的,只要是正常购买房产网签了,相关购买信息我们都能查询的到。枫丹丽城小区购房记录中没有“许某1”、“褚凤越”这两个人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购买记录。枫丹丽城内部房购买后没有补交房款、差价款的说法。从我2012年到公司工作后,没听说有叫“贾某3”、“高某2”的副总经理。
4.证人丛某1证实:我记得是2018年8、9月份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中午褚凤越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踢球呢,然后他开车过去找的我。见面之后,褚凤越跟我说让我帮他个忙,他说他亲姨夫买一户房子找的他,他又找金某贾某2给办的,他姨夫总也给贾某2打电话给贾某2打烦了,想让我冒充贾某2替接他姨夫一个电话,告诉他姨夫过两天房子下来给他。褚凤越就要用我的手机给他姨夫打电话,我问他为什么用我手机,他说得让他姨夫相信,我说你不能骗人吧,他说那是他亲姨夫,怎么可能骗人,我说那你姨夫再给我打电话我就实话实说了,他说他姨夫不可能再给我打电话了。然后褚凤越拿起我的手机(132××××7333)就给他姨夫打电话了,电话接通之后,褚凤越就跟对方叫姨夫,说现在就在贾某2办公室在贾某2旁边呢,还说姨夫你跟贾某2通个话,说完褚凤越就把电话给我了,我一接电话对方是个老头,我说别着急,过两天房子下来就给你了,我说完把电话给了褚凤越,褚凤越又接着跟他姨夫说,没事没有问题,让他姨夫放心,然后就挂电话了。当时我们是在66中学门口对面褚凤越银色捷达车上打的电话,跟他姨夫说的那两句话,是褚凤越找了一张废纸在车上写好,让我说的,说完他就把纸扔了。我没见过褚凤越他姨夫,就通过一次电话,我以为就是褚凤越的亲姨夫呢,我一分钱都没拿。
5.证人丛某2证实:当时和褚凤越第一次见面时的时间我记不清了,褚凤越找到我,在他自己车上跟我说:他本家有一个亲大姨(就是许某1的老伴,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想在大连买枫丹丽城的房子,他还认识开发枫丹丽城小区的金某房地产公司的“高某2”经理,但是“高某2”现在不在大连,他这个亲姨就想来金某房地产公司见高经理,让我帮着充当金某房地产公司的高经理应付一下,我当时就答应了。褚凤越当时自己开捷达轿车拉着许某1的老伴和另外一个女的快到金某房地产公司楼下时,让我到金某公司楼下的路边等着他们。我们见面之后相互介绍了一下,我就按褚凤越之前跟我说的自我介绍说我是金某房地产公司的高经理,褚凤越给我介绍了许某1的老伴说这是他亲姨。我们在褚凤越车边待了2-3分钟后,褚凤越就开车拉着许某1和另外一个女的走了。等过了大约2-3年后,褚凤越又陆续找我在不同的饭店同许某1两口子和许某1女儿、女婿见面一起吃过两三次饭,最后一次见面是2019年在大连甘井子区华晟山城火锅店。每次在饭店见面吃饭时,我们大家也就是聊聊家常话,褚凤越都跟许某1说房子马上下来了,我就一直在一边陪酒了。当时是褚凤越让我跟许某1两口子这么说,他让我以金某公司高经理的身份跟许某1两口子解释下枫丹丽城的房子为什么迟迟没下来,我当时也是听了褚凤越说要给他的亲姨在大连买枫丹丽城的房子后才相信褚凤越的,才同意帮褚凤越这么说的,我当时都以为褚凤越跟我说的是真的。我也不知道褚凤越有没有能力,当时褚凤越跟我说他认识一个叫“鲍某”和一个叫“苗某”两个人,“鲍某”是跟褚凤越一起做钢材生意的,“苗某”认识大连亿达地产的副总,能够通过亿达地产的副总认识金某地产的贾某2弄到低价内部房,褚跟我说的挺大的,我感觉褚挺有能力的,也就相信褚凤越了。我没跟许某1家人说过,我也没见过褚凤越提供给许某1枫丹丽城小区假购房合同和假发票。一开始我不知道褚向某泽要了多少钱,昨天遇见许某1才知道他一共给了褚凤越120多万元用于买房子。我跟褚凤越没有矛盾,但是2018年他从我这里借走了一笔3万元,过了两三个月就还给我了。2018年8月份又从我手里借走6万,现在还欠我30000元,我有当时的借条。
6.北票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联、存根联、大连市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调取证据通知书、大连金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章、行政章、财务章、法人章生产加工单证明:上诉人褚凤越向某泽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
7.北票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大连市房地产档案馆关于褚凤越、许某1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害人许某1未在大连购房。
8.北票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单及上诉人褚凤越在邮政储蓄银行大连泉水所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6月14日,上诉人褚凤越向被害人妻子刘某账户汇款20000元,2014年1月21日,上诉人褚凤越向被害人妻子刘某账户汇款30000元。及多次汇兑款项情况。
9.北票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单及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大连泡崖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1年9月5日,宋某账户收到汇兑10000元。
10.北票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许某1妻子刘某银行交易明细及汇款收据证明:2010年5月至2017年期间,刘某共向上诉人褚凤越银行账户汇款24笔,共计1062423元;2011年9月5日刘某向宋某账户汇款10000元。2012年6月14日、2014年1月21日刘某的账户收到褚凤越汇款两笔共计50000元。
11.上诉人褚凤越供述:许某1是我在黑城子居住时邻居姚恩义的连桥,我通过姚恩义认识的许某1。2010年的时候,许某1的女儿在大连上完大学,从大连结婚定居了,许某1就让我在泉水小区附近帮他联系买户房子,他想离他女儿家近一些。我说枫丹丽城小区距离他女儿家挺近的,我就帮着许某1联系的枫丹丽城小区,具体是哪栋楼、哪单元我记不住了,房间号是803。当时我让许某1先给我转账了5万元,说需要交定金,然后许某1就把5万元转到我邮政储蓄银行卡里了。我有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这5万元转到我第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里了,这张卡在2014年左右被我注销了。许某1给我转过来5万元钱后,这5万元始终在我手里了,枫丹丽城开发商没有收定金的事情,我就把这5万元用于我自己做的钢材生意进货周转了。许某1给我转过5万元定金后,他和他老伴到大连来找我,问我枫丹丽城小区什么时候能交工,我说二、三年就能交房。当时许某1还问我房子什么价格,我说7500元一平,我给他们联系的这户房子大约在80平左右,然后我说剩下的尾款什么时候需要交了,我就通知他们。我把相关情况和许某1夫妻说完后他们就回北票等信了。不是2010年下半年就是2011年,我又联系许某1说开发商让交首付款,需要交购房款的30%,当时许某1给我转了20多万,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这20万也转到我已经销户的那张银行卡里了。这20多万也不是开发商要的,也用于我经销钢材的生意了。2011年下半年或者2012年,我又给许某1打电话说开发商让把尾款全部交完,许某1问我房子盖完了吗?我说还得等三、二年的,还没开盘呢。许某1说不着急等他退休之前房子能下来就行。然后我和许某1根据房子面积算了一下总房款应该不到60万元,他已经给我转了25万元,还差30万元,当时我对许某1说的具体房子面积和房款数额我都记不住了,许某1又给我转了30万左右,又转到我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了。这30万元我也用于钢材生意了。到2015年左右,因为我做钢材生意缺少资金,就想向某泽要点钱,我就给许某1打电话说枫丹丽城小区一个车库12万元左右,劝他再买个车库,我让他又给我转的钱,具体十几万我记不清了,许某1又把钱转到我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这些钱也让我用于自己的钢材生意了。许某1给我转完这十几万后,因为我的生意一直都缺资金,我就陆续的以房屋需要交装修费等各种理由向某泽要钱,从2015年-2018年,我又向某泽要了40多万,具体每一笔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从2010年第一笔5万元定金到2018年最后一笔加在一起应该是107万左右。这期间许某1一直问我房子什么时候交工,我一直说让他再等等,其实我根本没有给许某1买房子,我向某泽要来的购房款已经让我全部用于我自己的生意中了,而且我自己的生意钱也没收回来,我手中没有钱给许某1买房子或者把钱还给许某1。许某1给我转完5万元定金后,他问我交定金了吗?什么时候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我说等交了购房首付款以后,开发商就跟他签合同。2011年下半年或者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做生意缺少资金,我想跟许某1要点钱做生意,我就电话联系许某1让他交20多万元的首付款,许某1把这20多万元给我转过来后,他又问我签合同的事,我说现在就可以签了。许某1和他老伴到大连跟我见的面,我开着我自己的车在泉水一个小区路边,我们在车里签署的购房合同。我跟许某1签署的这份合同是我自己找一个打印社打印的,我是根据我自己在大连购房的合同打印的,合同上有2个公章,一个是“大连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另一个是“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2)”,还有一个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名章“备案盛某10年09月06日”。这三枚章是我在大连市炮涯子综合农贸市场中一个刻章的门市刻的。当时我跟许某1签合同时,内容我都填写完了,这几个章我都盖好了。我还给许某1一张交款发票,是我在马路上找的开假发票的电话,让开假发票的人给我开的,单价是7500元一平,购房面积是73点几,总价款是50来万,别的内容我记不住了。(出示:GF-2000-0171NO:021137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写有“许某1”名头的发票原件)这就是我做的家购房合同和假发票。我当时认为我自己做钢材生意能赚钱,也没有其他的途径能够筹到钱做生意,所以就骗许某1,先拿他的钱做生意,等枫丹丽城再开盘的时候,我赚回来的钱可以给许某1购买楼房的差价补上,没想到我赔钱了,现在暂时也没钱还给许某1。2013年的时候,枫丹丽城小区再次开盘了,许某1两口拿着当时我买房的手续,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一看就告诉他们合同是假的,许某1两口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解释说我帮他们买的房子是找关系买的,不可能和售楼处一样,他们老两口不信,我就找到我朋友丛某2,我跟丛某2说我姨夫在枫丹丽城买了一户楼房,得过一段时间交房,我想让丛某2帮我给许某1打个电话,说他是枫丹丽城小区的销售经理高某2,证明我帮着许某1在枫丹丽城小区真买了一户楼房,过一段时间就交房了,后来丛某2就帮给许某1打了电话。又过了一段时间,许某1还是等不到房,又找我问房子的事,我没办法又让丛某2和许某1见的面,让丛某2跟许某1说他是枫丹丽城小区售楼处经理,证明我帮着许某1购买的楼房是真的,过一段时间就交房了。高某2的名是我编的,枫丹丽城小区售楼处的经理不叫高某2。我没分给丛某2钱,就是让他给我帮个忙,圆下场,他也不知道我让他冒充枫丹丽城小区售楼处经理具体是怎么回事。2016年的时候,我还找我朋友丛某1冒充大连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贾某1贾某2,丛某1给许某1打过电话,没见过面,在电话中跟许某1说许某1买的楼房被贾某1家的一个亲戚住着呢,现在为了应付金某公司调查,暂时腾不出房子来,让许某1再等一段时间,这些话都是我教丛某1说的。我找丛某1冒充贾某2就是为了能给我延长点时间,等我的货款结回来,再把许某1的房款给堵上。因为购买房屋的事,许某1还给过我好处费,给的是现金,应该有9万元。我跟许某1借过钱,一共借过两三次。第一次是2011年,当时借了15万,这些钱我分三次还上了,一次6万、一次8万和一次1万,6万和8万是我在大连金色阳光家园后身的邮政储蓄银行柜台给许某1老伴邮政储蓄银行卡汇过去的,1万元我是拿现金在大边金色阳光家园后身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器上给许某1老伴邮政储蓄银行卡汇过去的;第二次是2013或者2014年左右借的,借多少钱我记不住了,但是我记得2015年春节回北票,我在北票市宝国老镇铁矿家属楼许某1家里还了他不是2万元就3万元现金,剩下借的钱也都通过银行转帐还给许某1了;第三次是什么时间借的,借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是我记得钱都还给许某1了。我跟许某1借的钱,他都是汇到我邮政储蓄银行尾号7515979的银行卡里了,2019年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大连许某1女儿家楼下给了许某13、4万元现金,还有七八次都是通过银行汇款,都汇给许某1的老伴邮政银行卡上了,共计约30万元。我都是在大连金色阳光家园后身的邮政储蓄银行、大连龙畔金泉邮政储蓄、大连开发区邮政储蓄银行。这钱和我骗许某1枫丹丽城的房款没有关系。
12.《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9年9月29日10时许,北票市宝国老镇城保街保铁小区居民许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2010年春节期间,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一名叫褚凤越的男子,褚凤越谎称能通过关系购买到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内部低价住房,许某1信以为真,后褚凤越便带许某1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从2010年5月份开始以需要交购房款、补差价、交保证金、买车库等多种理由骗取许某1共计128万余元。褚凤越至今也未能办成该内部住房,也未退还上述钱款。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北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北票市金利福饭店将上诉人褚凤越当场抓获。
13.上诉人褚凤越、被害人许某1户籍信息证明:上诉人褚凤越符合犯罪主体资格及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褚凤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惩处。上诉人褚凤越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褚凤越诈骗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褚凤越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褚凤越诈骗数额不准确、褚凤越还给许某120余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褚凤越诈骗许某1人民币1239623元,有被害人许某1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及褚凤越供述等予以证实,足资认定;虽上诉人褚凤越与被害人许某1在此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生过借贷往来,因二人对借款次数、借款数额表述不一,无充分证据证实褚凤越还给许某120万元,故上诉人褚凤越此点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褚凤越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褚凤越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春艳
审判员 王跃天
审判员 张立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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