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刑终8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培,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辩护人牛培山,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汤平,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培、汤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沪011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培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汤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王培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王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培、汤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培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卫东
审判员 刘忠伟
审判员 王 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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