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9年初,由某甲骑摩托车在路上不慎摔倒,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后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由某甲生前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下称新农合办)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吉林省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
悲痛之余,由某甲的儿子由某乙想到保险理赔,遂拿着保单等材料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答复不予赔偿。
由某乙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了大半年,理赔仍然遥遥无期,无奈之下,由某乙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某的死亡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一、被保险人由某甲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系无号牌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如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等)操作使用车辆、农业机械、工具、农具等而造成的伤害保险人免除责任。由某甲系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保险人免责事项范畴,故对由某甲的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由某甲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并非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系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履行解释、说明告知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无义务向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非格式条款内容无需另行告知和说明。
法院审理
一、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及承办单位新农合办在保险合同订立和收取保险费时,应当在投保单及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也应当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及新农合办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范围”的条款对被保险人由某甲在投保之前或之时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由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由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赔付被保险人由某甲的意外死亡保险金66672.83元,并支付本案受理费用。
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若理赔不顺利,可以以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一、协商
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协商人员与被保险人沟通,沟通内容就是根据初审的结果来谈赔不赔,怎么赔。如果是由于保险销售的误导等原因造成的理赔纠纷,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不管是文字证据还是语音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是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
二、向银保监会投诉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打电话向银保监会(12378)进行投诉。
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是中国银保监会建立的统一维权服务专线,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如实反映情况。保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一般会责成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并反馈。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理赔出现严重分歧,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最后,小编再叮嘱一句:为避免理赔纠纷,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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