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已过古稀之年的姚某有过两段婚姻,膝下共有两儿两女。其中,姚某的大女儿和大儿子均是与前任丈夫董某所生,且在生下大儿子次年便与前夫离婚,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二女儿与二儿子是与第二任丈夫徐某所生,2007年徐某病逝,且姚某由于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生活已不能自理,二女儿便将母亲接到家中赡养了5年。在此期间,姚某将其名下一平房卖掉,所得财产与二儿子进行了平分。二女儿得知此事后便不再赡养姚某,于是姚某来到二儿子家共同生活。随后,由于其他三位哥哥姐姐均不拿赡养费,二儿子便将自己的母亲赶出家门。走投无路之下的姚某被弟弟送到了养老院,每个月的费用是2300元,因姚某与其弟弟均无力支付该笔费用,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每月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互相诉说着对方的不是。承办法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劝说做子女的应顾念亲情解心结,庭审气氛渐渐缓和,最终一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四子女自2020年3月起,共同承担姚某每月生活费2300元以及医疗费300元,合计2600元。其中二儿子900元、二女儿800元、大儿子450元、大女儿450元。四子女均保证以后一定按时支付赡养费,姚某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原本以为此事就此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可谁知判决生效的三个月后,姚某的弟弟再次来到法院以姚某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对象正是她三个月没有给赡养费的二儿子徐某。通化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过申请执行人姚某的弟弟提供的线索,在通化县西市场门口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此时的他正在卖刚从山上采的野菜,并对现场的法院干警说:“我不是不给,一个月九百我真的拿不出来,我现在只能卖菜攒一些就给一些。”
因被执行人徐某经线上线下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姚某的身体情况加上欠养老院费用的事实紧迫性,执行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反复研究确认此案符合救助条件,并予以发放执行救助2700元以解燃眉之急。本案虽然标的小,但是对于赡养费的执行比较紧急,除了在执行救助上给予帮助外,执行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以及老年公寓负责人处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姚某现最急需的是成人纸尿裤和一次性床垫,下班时间,执行法官去超市购买了急需的用品送至夕阳红老年公寓,得到了老年公寓负责人和申请执行人家属的一致称赞。
法官提醒:尊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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