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019年关于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没有什么新变化。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全国各地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时间都不同。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原残疾证件、退出现役证明及部队规定的申报、鉴定和审批等评残手续,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后,其抚恤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办理抚恤登记手续;继续在部队服役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由其所在的部队发给。
对于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残疾抚恤金发放问题,按照《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民优函〔1992〕119号)规定,现役残疾军人(含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户口转移,如何办理残疾抚恤金转移?
残疾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金转移手续。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后,残疾抚恤金如何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规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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