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问题。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其意味着债权的丧失。
为了更全面、更具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了如下的补充规定: 1、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
2、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确定; 3、 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其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破产人(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人或单位。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 破产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
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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