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梁某赔偿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707.5元。到底是什么引发这场纠纷呢?
2019年8月某日,于某因对梁某将柴垛堆放在自己多年前购买的老宅基地上而产生不满,便抽拽堆放柴垛的玉米秆。梁某发现上前阻止,两人沟通无果后发生撕扯,于某仰面摔倒在坑洼地上。梁某坐在地上上半身压在于某上半身,双手抓着于某双手摁在于某胸前。撕扯过程中造成于某受伤,当日晚于某到通化市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检查,随后入住通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某认为,是梁某的行为造成自己受伤住院,梁某应对其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但梁某未对于某进行任何赔偿,于是于某诉至通化县法院,请求判令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通化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某已拥有农村宅基地住宅房屋,其购买他人的宅基地房屋已不存在多年,且该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仍然登记在他人名下,若确需新建宅基地住宅,亦应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合法取得。梁某堆放的柴垛未影响于某的生产生活。此情况下,于某未经梁某同意而抽拽梁某堆放的柴垛玉米秆,是产生本纠纷的主要原因。于某对梁某堆放柴垛的行为认为侵犯其权利,理应以正常途径予以维权,亦不应擅自作为,激化矛盾。因此于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并且梁某自愿承担一半责任,故于某与梁某应各自承担50%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行要好伴,住要好邻。邻里之间本应团结友善、互敬互爱。如若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和善合理的解决,莫要因一时冲动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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