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起来,陈先生竞动了手,将钟女士殴打成轻微伤,钟女士忍无可忍,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陈先生坚持不搬出房子,还要求与钟女士一同生活,甚至比离婚前还变本加厉,限制钟女士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女士稍有不从,就是一顿毒打。
法院强制陈先生搬离后,他又多次潜入钟女士的家中进行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女士的行踪,就算离了婚,钟女士也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
问题一、婚后陈先生对钟女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吗?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钟女士婚后被丈夫陈先生殴打致轻微伤,她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了录音、报警记录、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材料,法院认定陈先生对钟女士实施的殴打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确认了钟女士属于无过错方及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HI法在此提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受伤要尽快就医治疗并验伤。此外,要注意留存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报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问题二、面对陈先生的威胁恐吓,钟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钟女士和陈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对钟女士进行殴打,用恐吓性的文字从心理上对钟女士进行恐吓、威胁,给钟女士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钟女士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结合陈先生家暴行为的持续时间、家暴行为给钟女士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钟女士的经济状况,最终酌情判令陈先生给付钟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三、法院判决离婚后,陈先生仍对钟女士进行纠缠,钟女士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钟女士在离婚后仍被陈先生纠缠,经常遭受辱骂、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钟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申请不受离婚纠纷案件审结的影响。
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申请人具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