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女方蒋某是一名幼师,结婚前不乏追求者,后经一次有缘的邂逅,认识了现在的老公刘某,二人在热恋一年半之后,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丰富多彩,但是后来由于蒋某在一次出差中,因工受伤,造成永久伤残,一直未生育孩子。
此后,男方便开始疏远蒋某,对女方采取了“冷暴カ”,每天不闻不问。最令女方仿心的是,自蒋某受伤后的第个月开始,刘某先是夜不归宿,之后是每天都见不到人。
这还不是最令女方受打击的,最令她受打击的是,突然有一天,她收到了个一位陌生女子的短信,此后又不断地发来与自己丈夫亲密照片的彩信,并声称是蒋某丈夫的情人,并已和刘某同居生活,让蒋某识相点,别再妨碍她们的幸福了。蒋某听说之后悲愤交加,当夜与男方大闹一通,但刘某表现得异常冷漠,让她别管他的私生活。此后,两人的感情渐行渐远,最后双方矛盾终于像火山一样爆发,女方决意离婚。
在离婚的过程中,女方称,二人自结婚以来,男方名下还有数十万元存款,需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男方却辩称女方口中的所谓存款,早已为生活使用所支出,因此二人离婚不涉及存款的分割问题。对于男方的辩解,蒋某拿出了自己在二人对话过程中收集的丈夫承认还有数十万元存款的录音证据。那么,使用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蒋某致电张律师,咨询她现在想和刘某协议离婚,但男方不予理睬。如果接下来需要起诉离婚的话,她收到的丈夫情人发来的短信和录音证据,能否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
律师分析
首先针对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张律师解释:答案是肯定的。微信消息、QQ消息、短消息等都是电子数据证据存在形式,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放于磁盘、光盘、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证据内容又能与载体相分离,并可以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2012 年《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法定的证据项目,足见对该证据的重视程度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使用程度。
本案中,蒋某所收到的含有其老公出轨的证据,由第三者主动发出,并不存在胁迫等违法情节,可以作为其老公出轨的证据使用。另外,张律师也提示女方,合理的录音证据也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有利的证据种类之一,但一份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必须具有如下特点,在收集过程中不可马虎:
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使用经过剪切、拼接等技术手段伪造或者修改过的录音。
录音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主要指的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务必是合法的。
如果对方不认可经过核对无误的录音证据,但义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为了保证所取得的录音证据符合上述特点,就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在录音设备上,尽量采用录音效果好,质量好的设备。
在录音时间上,应当尽快且当面录音,避免对方察觉。
在录音过程中,应当尽量在安静无吵闹的环境中录音。
在录音的交谈上,说话语气应当平和不急躁,避免对方起疑心。
在录音的准备上,应当事先准备好录音的目的、事项以及如何使对方说出真话等计划。
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向对方表明自己正在录音,以防对方日后否认。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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