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些看官会觉得奇怪,工伤者已经委托了律师,律师为什么还要劝工伤者与用人单位私了?送上门的生意不做了,不做案件客户会支付律师费?根据笔者处理多年工伤事故的经验,用人单位愿意给工伤者的赔偿是越少越好,笔者就是迎合了用人单位的这个喜好,赔偿多少钱叫工伤者不要斤斤计较,拿到多少钱就多少钱,然后再反悔,这叫置之死地而后生!
下面为大家分享最新一宗私了再反悔的工伤案件:
丁某来自湖南省道县,于2017年7月份入职东莞市一家钢材公司做焊工,2017年12月4日发生工伤事故,在中堂医院住院29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时间。
他所在的那家公司才有几名员工,管理上很不规范,这导致了他手上没有一点劳动关系的证据,他的弟弟在网上了解到笔者是在东莞处理工伤案件的律师,便和他一起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在了解了伤者的详细情况下,笔者建议先养好伤,找个机会跟用人单位私了,双方签个工伤赔偿协议书,必须要自己手上留有一份作为以后的证据用。
在笔者悉心的指导下,2018年5月24日,丁某终于成功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丁某18000元,协议约定,签订协议后劳动关系妈行终止,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的权利。在丁某签订协议并且拿到180000元后,笔者仿佛地看到了胜利在向着我们招手。
直接拿着协议书去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7月23日认定为了工伤,2018年9月6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8级伤残。接下来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4月1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万江仲裁庭裁决:扣减私了协议拿到的18000元后,公司还需要向丁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138418元。
收到仲裁裁决后,双方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2019年6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57149元。这个数额比仲裁阶段多出了18731元。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进行了上诉,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私了,并且约定不可以再起诉了,现在起诉走法律程序,违反了诚信原则,请求法院驳回。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之间签订有《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但该协议是在丁某被评为伤残八级之前所签订,而且根据相关规定,丁某因伤残应享受的待遇远远高于双方在《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丁某主张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可以撤销的前提就是在鉴定伤残等级之前签订,而如果是在鉴定伤残等级后,意义就不一样了,现在通行的法院认定是,伤残鉴定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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