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交房日,开发商不能交付,经催告后3个月内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2、开发商缺“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特别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结构、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4、非因购房者原因无法得到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不具备担保贷款条件,购房者因此而不能取得担保贷款,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1、使用权房权属关系复杂,确定权属后再购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过户。
2、使用权房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
3、购买前要核实以前各项费用是否结清(供暖费、物业费),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4、购买使用权房要求买卖双方都应持有北京市户口,而且使用权房不能进行贷款按揭。
使用权房和产权房区别:产权是指个人就是该房产的业主,是合法的房产拥有人,具有对该房产处置的权利,包括买卖、出租、兽医、转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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