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整方案显示,有7种类型的药品有机会纳入目录范围,包括新冠肺炎呼吸系统治疗药品、685基药、第二批集采中选品种以及已经进入5省及以上数量的原省增补品种等七种情况,其中,独家药品的认定,以 2020 年 8 月 17 日为准。
方案显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1。 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2。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3。 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 2020年8月 17 日(含,下同)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4。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5.2015年1月1日至 2020年8月17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6.2015年1月 1日至 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7.2019年 12月31日前,进入 5 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 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 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0年8月17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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