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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车撞小三自杀未果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时间:2019-06-14 13:48:38 浏览: 来源:1法通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刑法的罪刑法定理论,案件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任何犯罪都不会被加重处罚,这里讨论的是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9月30日晚上8点多,日前,这起案件判决,罪名并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

  事情发生在杭州富阳区最繁华的商场附近,一个十字路口的人行辅道上突然传来“砰”的一声巨响。紧接着是孩子的哭声、人们慌乱的叫喊声……

  路人忙着打电话报警,还有人向车辆围拢,敲打着车窗玻璃,但是朱某自顾自坐在车上,表情木讷。数分钟后,她突然又一脚油门,车子再次轧向被撞飞的女子,然后扬长而去。

  十几年前,朱某与丈夫张某相识、相恋。结婚后还有了两个孩子。2017年底,房屋拆迁后,张某开了家足浴店,招了几个员工,生意还不错。

  生完二胎的朱某每天的生活就是在家带孩子、等丈夫。丈夫早出晚归越来越忙、大儿子上初中后很叛逆、小儿子才2岁需要手把手照顾……这些问题都常常让朱某心情压抑。

  丈夫有外遇的传言成为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她开始患得患失,脾气也越发暴躁。

  为了求得真相,朱某开始时不时去足浴店转转。员工奇怪的眼神、丈夫的不关心、再加上王某年轻的面孔,这让朱某觉得丈夫肯定是变心了。

  有天晚上,朱某见丈夫一直没回家,就打了个电话。没想到,电话响了很久才接起来,传来的是窸窸窣窣的穿衣服声和丈夫气喘吁吁的解释。

  没过多久,丈夫提出离婚,朱某彻底崩溃了。

  谈判无果 她撞向了“小三”

  朱某先是找王某进行谈判,但王某一再否认自己与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让朱某不要再来找她。

  朱某想到丈夫在提离婚时说以后会去外地发展,她觉得这两人一定是要远走高飞,于是在2018年9月30日晚上,朱某跟踪王某,看她下车后立即开车撞向了她。

  她想开车去水库自杀,没想到前往水库的路被堵死了。后来又想跳鱼塘求死,没想到前往鱼塘的路也被堵住了。最后朱某来到了拆迁新小区顶楼,却因害怕楼高转至8楼,打算跳楼自杀。

  近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2019故意杀人罪怎么处罚?

女子开车撞小三自杀未果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刑法的罪刑法定理论,案件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任何犯罪都不会被加重处罚,这里讨论的是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依据法律的规定,首选刑就是死刑。但从本人的办案经验来看,由于我们国家的刑罚制度逐步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倡导少杀慎杀,原则仅对及其严重的杀人罪犯才判处死刑。归纳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形: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5)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的罪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

女子开车撞小三自杀未果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