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经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及被告人丁磊等人的介绍,被告人王文、邹忠、蒋华兵、刘志翔、王钢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未满十四周岁,仍然分别对周某某等人进行奸淫。此外,丁磊还有奸淫其他幼女的犯罪事实,王文还有奸淫其他幼女、强奸他人的犯罪事实。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丁磊、邹忠、蒋华兵、刘志翔、王钢奸淫幼女、强奸他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强奸罪,其中王钢强奸未遂;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帮助他人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共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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