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晚间,徐翔妻子应莹发布微博称:“我的离婚案立案已整整一年,期间经过一次无故延期,本应于今年5月13日审结,但是今天,我的律师接到黄浦法院短信通知,此案继续延长审理期限。”
“法院没有告诉我什么原因,只有一条短信。”
微博上披露的短信截图显示,应莹诉徐翔离婚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特此告知。短信抬头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审限”,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去年3月20日,应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提出四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应莹和徐翔离婚、判令双方所生之子由应莹抚养、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徐翔承担。
起诉状显示,应莹与徐翔相识于1998年,当时应莹19岁,徐翔21岁,两人于2000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徐翔于2017年1月22日被判决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徐翔长期被关押,应莹只能独立抚养孩子,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依法处理。
据了解,该起离婚案于去年5月13日立案,并于当年8月29日于徐翔被关押的青岛监狱内开庭,庭审历时约2个小时,据应莹透露,徐翔于庭审上对离婚表示“同意”。该案原定于去年11月7日宣判,而去年11月13日则是6个月法定审限的最后一天。当时,应莹被告知宣判延期。
应莹在微博上表示,此案是一起单纯的离婚案,不涉及财产分割。“在我和徐翔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迟迟不做判决,两次无故延期,究竟因何原因?难道一定要等到徐翔刑期结束?”此前,据应莹透露,徐翔将于2021年7月9日刑满。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延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一)对于一审刑事案件:
1、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二审的刑事案件
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一)普通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二)简易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三)特别程序
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四)第二审程序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1、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2、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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