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否则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起诉要求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对于“没有结婚证该怎么离婚”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一般有三种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并有结婚证的情况,证明遗失,那么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是前提是先要补领结婚证,拿到结婚证后再去申请离婚。如果是本来就不曾有过结婚证,那么在法律上婚姻事实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没有“离婚”一说。
离婚协议,其实就是夫妻双方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后决定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的分割都达成一致同意之后签署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就是离婚协议正式的书面形式,但是夫妻双方签订之后仅仅代表这份协议成立而已,只有当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过离婚登记的手续之后才能生效。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结婚证明的,就是说没有到民政局去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这代表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就没有离婚这一说,即使是同居许久的男女自己写下的离婚协议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一般来说,一份比较正式的离婚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所属的民族、出生具体日期(精确到日)、双方户口簿上的登记地址、有效的联系电话和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并且同时需要写清楚男女双方是在何时相识,又是在何时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婚后如果有生育的孩子,则需要写清楚孩子出生的年月日,以及孩子的名字。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以及另一方的探望权,如果孩子跟着父母之中的一方生活的,另一方需要定期付给孩子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方面的费用,可以由男女双方决定这笔抚养费是一次给清,还是每年每月定期给付。此外,还需要在协议里写清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在不会影响到孩子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在什么时候行使自己探望的权利。
三、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关于夫妻双方的存款的分配问题需要在协议中写清楚,是各自分一半还是全部归某一方所有;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具体归谁,或者是各自一半,另一方需要在何时一次性支付出来房屋实价一半的钱;还有其他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各种动产等如何分配的问题也需要写清楚。
四、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没有发生过任何共同的债务的话,其中一方要是对外负有一定的债务,则由负债的一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通过隐瞒或者是转移了夫妻财产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利对其隐瞒、虚报或者是已经进行转移的财产进行追究。
六、如果夫妻之间某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金,这笔救助金于何时给对方也需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七、如果双方中的某一方不按照签订好的协议履行义务的话,应该给付的违约金也需要写清楚。
八、在协议中写清楚协议生效的约定,需要同时签署三份,除了男女各执一份之外,婚姻登记处也需要保留一份。
双方协商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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