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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2021最新洗钱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1-01-12 16:21:11 浏览: 来源:1法通
  在实践中,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收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那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
  在实践中,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收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那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有哪些?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哪些?下面,就由就问咨询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数额规定 2021最新洗钱罪司法解释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1最新洗钱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20号)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一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田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320号〕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