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图解电影”侵权,需赔偿优酷经济损失3万元。
截图涵盖主要内容
优酷诉“图解电影”侵权
日前,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将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蜀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优酷诉称,其拥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期内,优酷发现在蜀黍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了解,“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优酷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观看量达6.9万。
“图片属合理引用”
平台辩称尽到注意义务
蜀黍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优酷的诉讼请求。首先,“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其次,蜀黍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此外,蜀黍公司还称,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迎合用户获取剧情需求
图片集实质性替代了剧集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此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蜀黍公司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此外,对于蜀黍公司称其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为“合理引用”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此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并不属于合理引用。而涉案图片集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此案中,蜀黍公司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综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蜀黍公司及时删除侵权内容量等因素,酌定蜀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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