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法院2020年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宣判。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在其住宅房后林中,擅自张挂鸟网,非法捕猎各类野生鸟类143只。从一名在其家附近用鸟网抓捕鸟类的男子手中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2只鸟类。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鸟类共245只,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经鉴定其捕获的鸟类死体总价值人民币42200元。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失42200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被严重破坏,会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刘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422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然资源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通化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保护自然资源,以此案为戒,主动参与到爱护自然环境、守护自然资源的行列中来,为子孙后代留住绿水青山、生机盎然。
刑事庭 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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