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402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绍坤,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家武,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绍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春丽出、代理检察员国娇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绍坤及其辩护人王家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绍坤于2007年5月开始,与勾某等人合伙成立抚顺市鑫源胜铁矿一分厂,并将厂址设立在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前邓尔村内。被告人李绍坤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前邓尔村村委会及部分村民处承包来的农用地改变用途,建设厂房、进行经营。2007年11月,其他股东退股后,被告人李绍坤独立经营鑫源胜铁矿一分厂,并将厂区面积逐步扩大。2012年7月,被告人李绍坤又张某签订协议,由张某经营鑫源胜铁矿一分厂,李绍坤仍为该厂法人,并从中分红。直至2019年9月,李绍坤将鑫源胜铁矿一分厂的法人变更为张某,不再参与该厂的经营。
经抚顺市双林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8年3月19日,抚顺市鑫源胜铁矿一分厂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9.8185亩,原有植被均遭到损毁。
被告人李绍坤于2012年7月17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绍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勾某、刘某、绍某、赵某、秦某、张某、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林业保护规划图,卫星影像数据,公司法人证明,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罚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绍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绍坤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被告人李绍坤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绍坤积极交纳罚金,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绍坤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绍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已交纳十五万元,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展
审 判 员 李晓芳
审 判 员 万福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华文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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