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释法:
四包合同惹争议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2014年7月,包工头张某带领了80多位来自五湖四海的农民工兄弟承包了通化某路段桥梁建筑施工工程。其中,原施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xxx高速公路项目xx标段施工合同》,经过层层转包,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桥梁施工工程协议书》时已是四包,由于建筑承包施工环节复杂,加上承包方法律观念淡薄,该四包合同中原施工单位与劳务有限公司(上级承包单位)签字印章不全,导致双方对部分工程款不予认可,双方分歧较大,工程款五年未予结算。2019年10月,张某将原施工单位、劳务有限公司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在认真审阅起诉书后,顾及涉案人数众多、金额较大,表示将尽快、尽其所能减轻农民工群体的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调查,法院依法认定劳务有限公司从原施工单位分包工程后,将该工程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施工,并签订了《桥梁施工工程协议书》,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相应资质,但该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原施工单位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有限公司,该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尚欠工程款13万余元支付给张某。
只打收条未收款?二次状告上级承包公司
本以为案件已顺利审理终结,不曾想,张某拿着判决后给付的工程款回去与工友对账,发现该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有时是先打条后给钱:收条的款项并非出具收条当日一次性支付,而是出具收条前后一段时间分多次支付。张某便将该劳务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进行二审,经审理查明,劳务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未提供实际支付的证据,故仍应承担继续给付工程款的责任。经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028,693.61元,张某实际收到工程款8,765,500元,劳务有限公司尚欠付张振东工程款263,193.61元。故判处劳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尚欠工程款263,193.61元。
合同外施工引争议三诉鉴定评估维权终落幕
2019年10月,因案情复杂,通化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在组织施工中与原施工单位因合同外工程量及价款协商不一致的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该工程已与合同内工程一并交付使用,原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因对工程款的协商不一致,张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根据鉴定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书》,通化县法院对合计金额517801元作为合同外工程价款予以认可,判令原施工单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张某工程款517801元。
项目层层转包,容易引发建筑质量隐患及拖欠工款、工伤认定难等问题。我国法律明确禁将建设工程承包和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分包,但转包中的利益驱使承包者顶风而上,结果往往是基层农民工、社会弱势群体深受其害,上述案例中工程款项被拖欠便是常见的例子,谁也不曾想到,一次多手转包的工程,拿回应得的劳动报酬竟要历经三纸诉状、长达5年之久。因此,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承包方要注意保留证据,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当事人在打官司期间要承受时间、精力乃至经济上的三重压力,通化县法院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对涉农民工欠薪类经济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因纠纷造成的其他损失。案件审结结束后的一天,三起案件的原告张某代表80余名顺利收到工程款的工友们为案件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与感谢信,对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职尽责、公正严谨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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