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通化县人鞠某捡到他人驾驶证,不仅没有归还他人,反而打起了变造证件的“鬼”主意。鞠某把捡来的驾驶证进行“改造”,换上自己的照片,摇身一变做起了大型货车驾驶员。2020年3月28日,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鹤大高速902公里通化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案由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是证明其身份的重要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后果很严重。此外也请每个司机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车,不要害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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