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爱情的归宿,充满着甜蜜和美好。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往往会因各种问题产生矛盾甚至选择离婚。那么,离婚后财产有纠纷该怎么办呢?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孙某与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2019年4月9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位于通化县的两小间住房归孙某所有,所有机械共同使用,二人位于本村的猪舍每人一半。另外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偿还了王某婚前的10余万元债务,王某承诺在与孙某离婚之日起满三年后,给付孙某人民币5万元。离婚后,王某要求孙某搬离离婚时约定归孙某的住房并拒绝平均分割猪舍,拒绝孙某使用饲料粉碎机、搅拌罐和三项电。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孙某认为与王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不履行该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正当权益,遂诉至通化县法院。
经审理,通化县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对双方于2019年4月9日在通化县民政局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判决位于通化县的两小间住房归原告孙某所有、猪舍240平方米(从后到前丈量)归原告孙某所有;饲料粉碎机2台、搅拌罐1个由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共同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办案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严格执法,伸张正义,不仅保护了被侵犯人的正当权益,更守住了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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