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手机盗窃案。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通化县快大茂镇东市场、西市场附近相继扒窃手机三部,手机均被刘某变卖后挥霍。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无业人员,经济拮据,2012—2016多次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以来,先后窜至通化县东市场、西市场等地,趁受害人买菜、购物不备之际,趁机扒窃受害人放于衣服口袋或包内的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处罚。遂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1.广大市民在进出公共场所门口时,注意拿好您的手机、钱包或手包、背包,特别是手机和钱包等财物不要放在上衣的外侧口袋,以防被窃。
2.在商场、菜市场选择商品或乘坐电梯时,别忘了将随身携带的钱包或手包、背包放在胸前,不给扒窃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