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屡屡发生高铁上霸座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高铁俨然成为了国民素质的“照妖镜”。
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这样评价道:从道德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明显是不文明的,应该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从法律角度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更是明确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霸座”并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对号入座,是每一个购票乘客的权利和义务,每位乘客均应该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所规定“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霸座行为自身违反客运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客运公司无法向持票乘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导致客运公司被动违约;其行为导致持票乘客无法使用座位,严重侵害了乘客对座位的使用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进一步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这一条款的横空出世,划出了一条车厢中的法律底线,便于执法者在日后面对“霸座”行为执法时有法可依,也能让“霸座者”心有所畏、行有所至。执法者有法可依,必然对“霸座”此类事件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不仅让“霸座”者无处可逃,更能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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