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1天的住院治疗,徐某于9月将张某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张某先后赔偿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0903.43元。根据医院的出院诊断书表明,徐某出院后其左眼已有明显的功能障碍,治疗尚未终结,出院后头部神经和眼部仍需要继续营养治疗。近日,徐某将张某再次诉至通化县法院,通化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动物饲养损害责任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医院诊断证明、门诊手册及配套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高速公路过路发票等证据,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余元。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及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及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法官本着邻里相处“以和为贵”的原则,悉心劝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多有缓和,决定庭下再做进一步协商。
近年来,遛狗未牵绳、不规范饲养动物而引发的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发生伤害事件,饲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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