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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整体亮相 六编1034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时间:2020-05-25 11:07:20 浏览: 来源:1法通
  民法典草案整体亮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在会上整体亮相。按照编纂工作计划,民

  民法典草案整体亮相

民法典草案整体亮相 六编1034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在会上整体亮相。按照编纂工作计划,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目前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合同编草案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完善禁止性骚扰条款是本次人格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此前的草案三审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更有针对性。今天审议的草案稿已采纳上述建议,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同时,人格权编草案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为了做好大会审议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于2020年1月,将民法典(草案)印发所有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草案,同时向地方人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2020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物权编:专章规定居住权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

  为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专门增加一章规定居住权。“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

  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来,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杜涛说。

  合同编:增加优先承租权制度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沈春耀介绍。

  在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方面,草案加大了力度。为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此外,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同时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杜涛说。

  人格权编: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草案还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沈春耀说。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还针对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等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据了解,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在详细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内容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增加离婚冷静期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杨明仑介绍。

  据介绍,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杨明仑介绍。

  继承编:增加新遗嘱形式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沈春耀说。

  据了解,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杨明仑说。

  侵权责任编:鼓励助人为乐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石宏说。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六编1034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8月27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了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情况。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按照工作安排,民法典编撰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各分编。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完成第一步。此次各分编草案整体提请审议,开始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

  草案共六编1034条,顺序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物权编草案规定小区共有部分改变用途或用于经营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为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此外,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增加居住权的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说。

  草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同时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草案对这一部分内容暂未修改。

  此外,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合同编草案增加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加大保护弱势当事人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草案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同时,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人格权编草案对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作出规定

  人格权编此次单独成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沈春耀指出,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此外,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等多项新规

  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此外,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继承编草案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完善债务清偿规则。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无偿搭载他人出事故或减免驾驶人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完善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草案明确了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增加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草案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草案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