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因为财产、利益等问题发生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但有的纠纷涉及利益问题,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进行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和矛盾。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什么?
一、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二、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
三、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
四、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当事人本身就是利益主体,只有利益主体才能处分自己利益。而他人无权干涉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这项内容要强调一点,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强权来强迫当事人进行权利处分行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而且往往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形式做出的。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起诉阶段,原告起诉,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诉权,以及主张自己的债权。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撤诉,而在案件的最后执行阶段,原告双方仍然可以通过达成执行合解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处分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原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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