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将成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后的结果将公开通报。
为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意见》明确:
①执法监察重心将下移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
②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核查;
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巡查等工作;
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建住宅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5、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8、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
2、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
3、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4、改作他用,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5、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1、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2、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6、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7、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8、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0、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1、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3、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4、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16、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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