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家政服务员的韩女士受雇照看一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在搀扶因洗澡摔倒的老人时,韩女士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韩女士将雇主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经济损失。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为韩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而雇主未及时审查韩女士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防范义务,负次要责任,按30%的比例赔偿韩女士经济损失6万余元。
韩女士认为吴老太太作为雇佣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将老人起诉至法院。吴老太太一方则表示,韩女士来家时并没有如实说明她已经54岁了,而且她本就有腰伤,对于这次受伤,吴老太太并没有过错。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作为一直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其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在有陈旧腰伤的情况下,韩女士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在家政服务中的活动能力有足够的认知。韩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吴老太太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韩女士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未及时了解和审查,在韩女士工作时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防范义务,也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吴老太太对韩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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