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海,男,1975年9月23日生,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案发后,其妻子朱某及子女请求对徐某海从宽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海因夫妻感情不和欲毒死其妻子朱某,在网络上先后分别购买特级植物毒、液体哌甲酯未实行。同年3月24日,被告人徐某海再次购买左苯苄毒素实行犯罪,于同年3月29日在韵达快递汤头服务点取包裹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乙酰氨基酚、金刚烷胺、咖啡因、扑尔敏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海为了杀人,购买毒药,属于犯罪预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海辩护人认为,徐某海前两次购买毒药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第三次购买毒药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三次购买的药物不是毒药,无法对人的生命产生实际侵害;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前科,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徐某海的父母年高患病,孩子学费及家庭开支需他赚钱维持,请求对徐某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海因夫妻感情不和欲毒死其妻子朱某,在网络上先后购买特级植物毒、液体哌甲酯后未实行,3月24日,徐某海再次购买左苯苄毒素欲实行犯罪,于3月29日在某快递服务点取包裹时被抓获,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乙酰氨基酚、金刚烷胺、咖啡因、扑尔敏成分。
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海为了杀人而购买毒药,属犯罪预备,又因其所购毒药是假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亲属请求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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