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这6章分别是:
“总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罪行和处罚”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附则”
6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发布新闻公报,表示“香港国安法”即日晚上11时正式生效。
在“罪行和处罚”章节,共规定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处罚规定。
其一,分裂国家罪。
法律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无期!
再来看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律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恐怖活动罪,最高判无期!
在“恐怖活动罪”的条文中,法律明确: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还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勾结外国势力,最高判无期!
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方面,法律也进行了规定。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规定的“无期徒刑”指“终身监禁”
法律第64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
在效力范围上,法律第36条明确,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政知君注意到,法律第42条还提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法律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第55条提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本法第55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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