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 年,童某某与江苏省新沂市刘一(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离婚。
2012 年 5 月 21 日,童某某通过网络与江苏省阜宁县许二认识半年后,在江苏省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童某某接受许某某彩礼 8300 元。
2013 年 3 月 27 日,童某某通过网络与江苏省新沂市何三认识一年后,在未与许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持与刘一离婚手续,在湖北省黄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
2016 年 3 月 4 日,童某某通过网络与安徽省郎溪县费四认识几个月后,持与刘一离婚手续,在安徽省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骗得现金人民币 10000 元,并于结婚第二天借机离开,所得现金均用于归还赌债。
2018 年 7 月 25 日,童某某通过网络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吕五认识几天后,持与刘一离婚手续,在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骗得现金人民币 10000 元,并于结婚第三天借机离开,所得现金均用于归还赌债。
2018 年 12 月 12 日,童某某通过网络与湖南省慈利县邹六认识几个月后,持与刘一离婚手续,在湖南省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获得价值 25060 元金项链一条,并于结婚第三天借机离开。所得项链被童某某以 14000 元抵还了赌债。
2019 年 7 月 12 日,因受害人邹六报警,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9 年 8 月 18 日,在郑州市火车站候车厅童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及公民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登记结婚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童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多次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和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建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利用网恋、闪婚、婚姻登记机关未查询婚姻状况等综合因素而实施的犯罪。为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法官建议:一是当事人自己应加强婚前了解,对网恋、闪婚等持谨慎态度,不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可乘之机;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应将查询当事人全国范围内婚姻状况作为婚姻登记的必经流程之一,在行政审查上从严实施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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